关于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东升税务所 催告书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》的公告
关于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东升税务所 催告书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》的公告
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 91350000084315105E)
我局于 2026年3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东升税务所催告书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》(榕仓税东升强催〔2026〕1号),由于文书无法直接送达、委托送达、留置送达、邮寄送达。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,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。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。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东升税务所
2026年4月3日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东升税务所 催 告 书
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
榕仓税东升强催〔2026〕1号
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(纳税人识别号: 91350000084315105E ) :
本机关于 2025年12月29日 向你(单位)送达 榕仓税东升通〔2025〕432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限期缴纳税款通知),你 ( 单位 ) 在法定期限 内 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 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(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) 规定,现依法向你 ( 单位 ) 催告,请你 ( 单位 )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:
你公司欠缴税费38,391,103.79元,我局已于2025-12-29向该企业发放《责令限期缴纳税(费)款通知书》(榕仓税东升通〔2025〕432 号),责令你企业于2026年01月08日前缴纳税款,现已逾期,现再次通知你企业于2026年 3 月 12 日前缴纳,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,与税款一并缴纳。
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你 ( 单位 ) 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 ( 单位 ) 在收到本催告书 之 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联系人: 叶金伟
联系电话: 15980156195
地址: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则徐大道268号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 叶金伟,林华 ( 闽税征350104230006、闽税征350104190097 )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东升税务所
2026 年 3 月 2 日
税务文书送达回证
| 送达文书名称 | 《催告书》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 榕仓税东升强催〔2026〕1号 |
|---|---|
| 受送达人 | 福建拓福房地产有限公司 (纳税人识别号:91350000084315105E) |
| 送达地点 | |
|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| 年 月 日 时 分 |
| 代收人 代收理由、 签名或盖章 | 年 月 日 时 分 |
|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| 年 月 日 时 分 |
|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| 年 月 日 时 分 |
|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| 年 月 日 时 分 |
| 填发税务机关 | ( 印 章) 年 月 日 时 分 |